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十二月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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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3】1212
号文核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正式生效。
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达到 3 年期届满日,即 2016 年 12 月 12 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下一工作日即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通福B为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通福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
杆倍数反映到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通福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固定,在两
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从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风险。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并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
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
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C类份额。基金转型时,所有通福B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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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通福A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
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的通福A份额(基金简称:通福A,基金代码:
161627)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通福B份额(场
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
(场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
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A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融通通福”,基金代码为161626;融通通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通福债C”,基金代码为161627。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
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3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
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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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2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份额的历史沿革 ...................................... 46
七 基金的存续 .............................................. 4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8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0
十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6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6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7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7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九 风险揭示 .............................................. 9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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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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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
计审议通过,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4 号公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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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24、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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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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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通福 B 份额的行为
5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5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 A、通福 B 两级份额,两者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56、通福 A: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A 份额。通福 A 根据《融通通
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7、通福 B: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B 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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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通福 B 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通福 A 的开放日: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59、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通福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 A 份额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1、通福 B 的封闭期: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按照《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4、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
65、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
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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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
份额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3 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67、巨额赎回: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通福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通福 A 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
日通福 A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也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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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
A 的开放日和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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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 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