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国证监会对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证云计
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
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中证云计算
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标的指数:指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66、日/天:指公历日
67、月:指公历月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在正
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七、上市交易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
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
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7月1日生效。
2018年1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37号)准予变更注册。
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9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变更
基金的运作方式,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LOF);将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由“中证军工指数”变更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
融通军工B份额转换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转换为融通
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同时调整了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融
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融通
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
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除此
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