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
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
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沪深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2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4、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标的指数:指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4年
1月2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54号文准予募集。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1月
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约定,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
商300地产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
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招商300地产A份额和招商300地产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
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
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