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6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6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运作变更而来,中国证监会对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
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标的指数 深证100价格指数
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日,《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
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0年3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5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银华
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
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
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
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
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和其他手
续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
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第1、2、3、4、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三、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