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3月3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九、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等权
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原《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5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9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
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等权重90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当标的指数在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
时,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指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或者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首先应当以维持原有编制方案不变为原则,寻找其他指数编制机
构承接原标的指数的维护工作,尽量避免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造成实质
性影响。如果其他指数编制机构确实无法或不同意对原标的指数进行维护工作,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于2011年2月9日证监许可
【2011】17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03号)准予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取消
分级机制以及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基金费率
和收益分配原则、增加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并基于上述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
项已于2020年10月26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自2020年
11月26日起《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
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
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