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
月7日证监许可【2020】137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在开放期内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可上市交
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在每个封
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股票投资中投资于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将面临创业板股票的规则差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创业板股价大幅波动风险及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失败
等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进行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
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市场或个股出
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引入战略投资者是股票发行人的或有选择
权,股票发行人可以选择是否引入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并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
战略投资者,因此本基金存在无法参与战略配售或未获配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投
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27日。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4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备案 ................................................................................................................................ 4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2
十、基金的投资 ............................................................................................................................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十七、风险揭示 ..........................................................................................................................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4
一、绪言
《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创业板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26、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3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
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3、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
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两年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偶数个年度对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6、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