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021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2015年4月8日证监许可【2015】596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5月21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宝医
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明确华宝医疗A份
额和华宝医疗B份额的终止上市日为2021年1月4日,华宝医疗A份额和华宝医疗B份额终
止运作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失效。
根据《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等,
并据此修订《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5月13日起,《华宝中
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
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等医疗主题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
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折/溢价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
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5
七、基金的存续 .................................................................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等其他业务 ....................... 48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中
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7、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
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
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标的指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C类基金份额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或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与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6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6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
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
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
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
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
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
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
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
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
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
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
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
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
规划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