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8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8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9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
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
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细则》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券投资基金 指数基金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广发中证500ETF”)
ETF联接基金 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
数为中证500指数。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
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
金是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基金份额,也可以通
过交易所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
(3)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
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
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
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
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及费率设置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
相转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82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09年11月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09年
11月26日生效。
2013年9月2日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允许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
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
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0月10日备案确认
生效,自该日起,《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但该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仅适用于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对变更后的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不适用),并取代原《广发中证5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
将按照《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1月8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自2013年9月2
日开始持续停牌。2013年10月11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复牌。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
上市交易: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应当终
止上市交易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