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6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该指数衡量从事石油和天然
气产品勘探、钻井、生产、冶炼和供应的公司的表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股票池包括道琼斯美国宽基市场指数中,根据标普道琼斯指数采用的专有分类体系
归类为相应子行业的公司的所有普通股。有限合伙企业无资格成为指数成员。
(2)选样方法
基于标普道琼斯指数采用的专有分类体系选择道琼斯美国宽基市场指数成份股纳入指
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https://chinese.spindices.com/documents/methodology/methodology-dj-us-select-
sector-specialty-chinese.pdf?force_download=true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
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
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
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8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5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7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10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2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3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7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
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
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标的指数:指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
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A类(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总额为计算日各币种A类(C类)基金份额的合计数;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相应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
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上
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
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
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
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
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
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
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