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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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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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4、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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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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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标的指数:指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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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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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
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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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
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
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除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申请外,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
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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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内认购
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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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
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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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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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规定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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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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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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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销售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除投资者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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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