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2月1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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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4日证监许可【2017】2233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
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
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海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
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
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
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
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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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
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
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
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
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
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经理部分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0年4月30日(特别事项注
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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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的备案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九、风险揭示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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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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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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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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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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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2、开放日:指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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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起始销售的时间、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
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募集时开
始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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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7、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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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许可[2008]6号)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同时公司名称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7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文),公司名称由“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
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
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社会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兴全优选进取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共30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厦门、上海设有分
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
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
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
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
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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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
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
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
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
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
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
现任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