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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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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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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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行业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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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行业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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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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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具体办理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具体办理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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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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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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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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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投资于能够分
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者寻求稳定收入与长期资本增值机会。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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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最高募集规模,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交易所)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
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交易所)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投资人可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五、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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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交易所)认购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
下: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场内(交易所)认购
场内(交易所)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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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
的最小计价单位为1份。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募集期内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00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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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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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
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
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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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代销机构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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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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