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0年5月22日起增加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调低管理费和托管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C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且E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不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E类基金份额代码009512,C类基金份额代码164206,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两类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 元 0.5%
300万元≤M<500万 元 0.3%
M≥500万 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7天以 内 1.5%
7天以 上(含7天),30天 以内 0.1%
30天以 上(含30天) 0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E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E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增的E类基金份额自2020年5月22日起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方案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0.70%年费率调低为0.35%年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由0.20%年费率调低为0.10%年费率。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自2020年5月22日起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若日后调整上述业务的适用范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或公告。
2、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文件自2020年5月22日起生效。
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合 同 修改 后版 本 修 改 理
内容 内容 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释 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其委 托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机 构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释 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E类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完 善 释
义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 统 或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完 善 释
义 。
无
销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市 场推 广、 销 售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用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转 型 为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后 ,根 据 申 购 费 与 销 售 服
务费 收 取方 式、登 记机 构 等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不 同 的类 别
E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E类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机 构为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E
类 基金 份额 仅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且不 上市 交 易
C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者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补 充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的
相 关 释
义。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 况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内 ,添 利
B将申 请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本 基 金 将
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内 ,添 利B将
申 请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后 ,本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将 继 续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无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转 型 为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后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 式 、登记 机构 等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不
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E类基 金份 额,E类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机 构为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E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且 不 上 市 交 易 ;
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C类 基金 份额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也 可 以 仅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对 本
基金E类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E类 、C类 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相 互转 换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不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产生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据 基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 情 况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调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对 基 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等 , 此 项 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须提 前公 告。
补 充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的
规 则。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级
二、《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
本基 金将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添利A、添 利B的 基 金 份
额将 以各 自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 ,并 办 理 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将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添利A、添利B的基 金份 额将 以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的C类 基 金份 额,并 办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投 资
者 可 在 添 利A的 开 放 日 对 添 利A进 行 申 购
与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投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金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投 资 者 可
在 添利A的 开 放 日 对 添 利A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赎 回,也 可以 仅通 过场 外方 式对 本 基 金E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 确 E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在 场 外
进 行 申
购 、 赎
回。
二、《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转 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本
基金 的场 内 销售 机 构 为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场外 销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 机 构 , 场 外 申 购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下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销售 机构 为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场 内 申 购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七)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基 金赎 回 人承 担。
(七)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E类 基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用 , 本 基金C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赎
回 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明 确 E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 并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 份额=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2、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 价 格 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赎回 总金 额=赎 回 份 额×T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 总金 额×赎 回费 率
净赎 回金 额=赎 回总 金额-赎回 费用
3、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T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 T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额 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其 中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申
购的 ,申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计 算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的 资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返 还 资
金的 计算 公式 及方 法见 《招 募说 明书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 金E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本 基金C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1)申购E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 (1+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500万 (含 )以 上 的 适 用 绝 对 费 用
数额 的 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申 购 金 额-固 定 申 购
费 用)
申购 费用=申购 金额-净申 购金 额
(注 :对 于500万 (含 )以 上 的 适 用 绝 对 费 用
数额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固定 申购 费用 )
申购 份额=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2)申购C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 份额=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2、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T日 的 该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 总金 额=赎 回 份 额×T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 总金 额×赎 回费 率
净赎 回金 额=赎 回总 金额-赎回 费用
3、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T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5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其 中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申 购 的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2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 金财 产;通 过场 内方 式 申 购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返 还 资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及 方 法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明 确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并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而 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10%以内 (含10%)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1)、(2)方 式 处理 ,具体 见相 关公 告。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0%以 内 (含10%)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1)、(2)方 式 处 理 ,具 体
见 相关 公 告。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 作 日
在 指定 媒介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四、转 托管
(二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的 转托 管
2、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四、转 托管
(二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的 转托 管
2、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
本基 金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 转 换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 上 市 后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C类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将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基金 上市 后,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C类 基 金
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托 管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中 ,再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E类 基 金 份 额 只 接 受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不 在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明 确 E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上 市 且
仅 在 场
外 进 行
申 赎 ,
并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
本基 金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后 , 本基 金 将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之 日 起30日 内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易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C类 基 金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之 日 起30日 内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易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2、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2、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为 前一 个 工作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指 添 利B)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 金(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 指 添 利B;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指C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六、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指 添 利B)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 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5年
内 ,为添 利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六、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 指 添 利B;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指C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 过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5年 内 ,为 添 利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LOF)后 ,指C类基 金份 额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七、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指 添 利B)的 停 复 牌 与 暂 停 、终 止
上市 按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执行 。
七、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本基 金(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 指 添 利B;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指C类 基金 份额 )的 停 复 牌 与 暂 停 、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基
金 转换
一、基 金转 型后 的基 金存 续形 式
…… 添 利A、添 利B的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基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一、基 金转 型后 的基 金存 续形 式
…… 添 利A、添 利B的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的C类基 金份 额,并 办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C
类基 金份 额 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二、基 金转 型时 添利A的处 理方 式
…… 投资 者不 选择 的,其 持有 的 添 利A 份 额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份 额。
二、基 金转 型时 添利A的处 理方 式
…… 投资 者不 选择 的,其 持有 的添 利A份 额
将被 默认 为转 入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C类 基金 份额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三、基 金转 型时 的份 额转 换规 则
2、份额 转换 方式
在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元 。
在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日 终 , 以 份 额 转 换
后1.000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添 利A、
添 利B按 照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换 成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份额 。
份额 转换 计算 公式 :
……
添 利 A(或 添 利B)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转 换前 添利A(或 添
利B)的 份额 数×添 利A份 额 (或 添 利B份 额 )
的 转换 比率
在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时 ,添 利 A、添 利 B的
场 外 份 额 将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场 外份 额,且 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添
利B的 场 内 份 额 将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场 内 份 额 ,仍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下。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时 , 添 利A份 额
(或添 利B份 额 )的转 换比 率、添 利A(或 添利
B)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3、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运作
添 利A、添 利B的 份 额 全 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 之 日 起30日 内 ,本
基金 将上 市 交 易 , 并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赎 回。份 额转 换 后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开 始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基 金转 型时 的份 额转 换规 则
2、份额 转换 方式
在份 额转 换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元。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日 终 , 以 份 额 转 换 后
1.000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添 利 A、添 利 B 按照 各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的C类 基 金份 额。
份额 转换 计算 公式 :
……
添 利A(或 添 利B)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的C类 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添 利A(或 添
利B)的 份额 数×添 利A份额 (或 添 利B份 额 )的 转
换 比率
在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时 ,添 利 A、添 利 B的 场 外
份 额 将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场 外 的C 类基 金份 额 ,且均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添 利
B的 场 内 份 额 将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场 内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 仍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下。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时 ,添 利A份 额 (或 添
利B份 额 )的 转 换 比 率 、添 利A(或 添 利B)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的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 相 关公 告。
3、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运作
添 利A、添 利B的 份 额 全 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的C类 基金 份 额 之 日 起30日 内 ,本
基金 将上 市 交易 , 并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份 额转 换 后本 基金 上 市 交 易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与赎 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
添 利A、添 利B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基 金份 额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各 自
份 额级 别内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5年 内 ,添 利
A、添 利B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 在 各 自 份 额 级 别 内 具
有 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2、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2、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一 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2、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提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或 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2、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本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理 人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等 事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E类 基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为天 弘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明 确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机
构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小 数 点 后 第4位 四 舍 五 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人 追偿 。
3、差错 处理 程序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 舍 五 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估 值 错
误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3、差错 处理 程序
(5)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保 留 位
数;
2、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C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二、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70%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E×0.70%÷当年 天数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0%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E×0.20%÷当年 天数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本基 金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5%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费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5%÷当年 天数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0%÷当年 天数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本 基 金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0.35%年
费 率 计提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的
费 率 ,
并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二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的 收益 分 配原 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场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可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如投 资 者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不
选 择收 益分 配 方 式 , 则 按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处 理;
场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4、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二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的 收益 分 配原 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E类 、C类 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可 选 择
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 资 者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 方 式 , 则 按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处 理;
场内 转入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C类基 金份 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分 红方 式, 具 体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 收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其 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净 值信 息
……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通 过指 定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网 点,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 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净 值信 息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不晚 于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指 定
网 站、基 金 销售 机构 网站 或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日 的次 日, 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八)临 时报 告
16、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净 值百 分 之零 点五 ;
(八)临 时报 告
16、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
赎回 费等 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添 利A
的 年 收 益 率 、 添 利A和 添 利B的 份 额 配 比 、
基 金定 期报 告、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料 概要 、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书 面或 电子 确认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添 利A的 年收 益 率 、添
利A和 添 利B的 份 额 配 比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产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书 面或 电子 确认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4)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4)提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或 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二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的 基金 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
如 果发 生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二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的 基金 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5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如 果 发 生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