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3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正式生
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天弘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利 A、同利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天弘同利分级债
券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利
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但并非保本基金;同利B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上述内容更
新截止日为2021年5月27日。除此之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2
十、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 5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63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64
十四、基金的业绩 ....................................... 6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39
一、绪言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月
20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同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或《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6、同利A: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同利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7、同利B: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同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
为3年
28、同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9、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同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2、分级基金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6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E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类基金份额仅在
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胡晓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等金
融机构任职,2005年6月加入阿里巴巴集团,先后在支付宝、阿里金融、蚂蚁金
服担任重要职务。现任蚂蚁集团首席执行官。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蚂蚁集团副总裁。
黄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蚂蚁金服副总裁,浙江网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行长、执行董事。现任蚂蚁集团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天
津国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上海君正集能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思尔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船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思多而
特船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博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
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信息
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金融机构部战略客户中心创新业务负责人。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