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
[2013]1320号文核准募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
月24日正式生效。
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新华惠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25号 )变更注册
并实施转型。
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3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调整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及赎回费率等。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8月28日起,
由原《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新华惠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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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3
七、基金的存续.....................................................................................................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基金的投资.....................................................................................................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1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惠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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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惠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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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13、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但无需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4、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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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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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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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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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注册资本:21,75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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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平
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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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任。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于泽雨先生:经济学博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
究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经理,于 2012 年 10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助理、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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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恒稳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崔建
波先生、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
忠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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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