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2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十二、基金的托管................................................................................................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45
十五、基金的财产................................................................................................ 5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二十二、违约责任................................................................................................ 7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二十五、其他事项................................................................................................ 7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
统)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1、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32、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
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4、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
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7、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8、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首个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
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在距封闭期届满日30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进
入下一个三年封闭期,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即在上个封
闭期届满后的次日随即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在本基金保持封闭运作方式期间,
需在每个封闭期届满前按照前述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定基金运作
方式。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
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
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
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募集份额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10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
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
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8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
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