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工银瑞
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后的工银瑞
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中证
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及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
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是在剔除沪深A股中的ST、*ST以及暂停
上市的股票后的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的日均A股总
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的股票中,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
略的基础上,以京津冀区域本地股为主要选样空间,并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划
分为基础配套与交运、土地储备与开发、天津自贸区、产业转移与承接、生态建
设与环保、国企改革等若干相关板块,选取最具板块代表性的股票进入指数,其
中优先选取总部在京津冀地区(不含央企)或主营业务在京津冀地区的股票。指
数采用自由流通调整市值加权计算,并设置相应的个股权重上限,以反映京津冀
协同发展主题在A股的整体走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本基
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除基金托管费及基金管理费之外)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
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工银瑞信睿
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2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9月3日至2012
年10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2年10月25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11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批复》,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就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
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8年4月17日起,《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
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
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
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