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
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
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2011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952号文核准募集。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
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7月7日对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的“5、基金经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
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0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
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2
六、基金的募集 .................................................................................................................................... 1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1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2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38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40
十四、基金财产 .................................................................................................................................... 4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风险揭示 .................................................................................................................................... 4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3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6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7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76
一、绪言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周
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
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
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
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确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
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
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
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
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
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
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
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
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
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研究
工作。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中
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泽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
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张弘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安基金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伏明
资产投资总监,太平资产高级投资经理。2020年5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光成先生,2012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