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3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部分 基金财产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重要提示
1、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而来。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东
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根据【2011】
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
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1】1278号)
注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30号文《关于准予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注册的批复》批复。
2018年6月11日,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
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
例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估值
方法、基金费用等事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自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
OF)终止上市日2018年7月11日起,《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
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
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加权方式
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
进行调整而获得。要计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个因素。
(4)指数定期调样
依据样本稳定性和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每半年审核一次沪深300指数样本,并根
据审核结果调整指数样本。
(5)指数临时调样
在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影响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对沪
深300指数样本做出必要的临时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
金产品。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等。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6、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
示”章节。
7、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8、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21年7月27日发布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相关内容而修订。其余部分内容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相
关内容而修订。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
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进行调整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址: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现
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监事
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
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山
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
叶犇先生,董事,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员工、
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中国工
商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担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
州代表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人文
社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
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
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上海分所工作,权
益合伙人,担任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袁维静女士,监事,党校大学,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工交企财处办
事员、科员,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
副总经理,苏州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苏州市商业银行董事,江苏省高新
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苏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副主任(聘),苏州市
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总经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
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聘)、公司党委委员,东方水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兼),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理、
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员工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董秘,现任合规风控部
总经理。
3、高管人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监事
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项目经理;中信证
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
裁(分管投研),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徐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华纺经
济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十全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胥江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常熟分公司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