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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4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 基金代码 166009
下属基金简称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166009
下属基金简称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4236
下属基金简称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E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1883
基金管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2月10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4月29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王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6年11月3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3年7月1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动力行业和上市公司,以求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未来持续发展的成果并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方面,自上而下地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投资品种选择方面,自下而上地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 新动力主题挖掘:新动力主题是指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动力所带来的主题性投资机会。 在不同时期,新动力主题有不同体现。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细分行业的研究成果,持续关注中国经济长期趋势,分析国家行业振兴计划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决定,以充分把握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动力主题。根据上述研究方法,本基金认为,目前而言新动力主题主要包括高新技术、新能源和内需拉动三大方面。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产品于2020/10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注:1.基金增加份额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本产品于2020/10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注:1.基金增加份额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本产品于2020/10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 (前收费) 0≤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0天≤N<7天 1.50% 场内份额
N≥7天 0.50% 场内份额
0天≤N<7天 1.50% 场外份额
7天≤N<365天 0.50% 场外份额
365天≤N<730天 0.25% 场外份额
N≥730天 0.00% 场外份额
注:1、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2、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0天≤N<7天 1.50%
7天≤N<30天 1.00%
N≥30天 0.00%
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E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 0≤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0天≤N<7天 1.50%
7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00%
注: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E类
基金份额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C 0.80%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8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1.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1%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其他运作费用合计占基金每日平均
资产净值的比例(年化)。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
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21%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其他运作费用合计占基金每日平均
资产净值的比例(年化)。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
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中欧新动力混合(LOF)E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1%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其他运作费用合计占基金每日平均
资产净值的比例(年化)。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
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
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
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客服电话:400-700-9700]
1、《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