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 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1 月31日正
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
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基金转换日为2016年2月1日,本基金已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2016年2月3日
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4月6日起对本基金增加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
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前言、释义、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4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5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8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9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2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4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纯债A和纯债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24.基金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
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5.纯债A: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纯债A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
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6.纯债B: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本基金在扣
除纯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
为限并由纯债B承担;纯债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 年
2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纯债A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纯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8.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29.纯债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7.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基金份额转换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
日,且与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纯债A和纯债B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即中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64.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纯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五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
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1 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 5,500 25.0000%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 20.0000%
5 窦玉明 1,100 5.00000%
6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26 3.3000%
7 周玉雄 328.35 1.4925%
8 卢纯青 163.8340 0.7447%
9 于洁 163.8340 0.7447%
10 赵国英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92.4660 0.4203%
14 魏博 87.7580 0.3989%
15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6 曲径 87.7580 0.3989%
17 黎忆海 64.3720 0.2926%
合计 22,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曾在意大利信贷银行(Credito
Italiano,现名: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圣雷莫分行、米兰分行、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东京分行(财务部负责人)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
学院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北
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Dav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