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而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富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受限开放日: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果该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8、赎回预约期:赎回预约期为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四个工作日,期间可以
受理赎回申请的预约,所有赎回申请均在受限开放日进行受理
4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5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转
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0、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起式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式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式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内份额不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场外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
基本保持不变。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接
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开放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
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事件性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
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基金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
基金将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在生效三年后,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五年(含第五年)基金份额总额不会发生
较大的变化,固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
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就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
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或最高认
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的限制。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
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指自然日)起,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