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中证银行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会员单位: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严格的投资程序,力争
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实现对中证银行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817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5日生
效。
2020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855号文《关于准予中融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
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9月1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融中证
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LOF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
自2020年10月14日起,《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