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
重要提示
1.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08号文注册。
2. 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三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8601。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可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00份,超过1,000.00份的须以1,000.00份的整数倍申报。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规定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高于上述规定的,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2.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3.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相关事宜。
1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场外销售机构及场外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8.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8年8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ianfund.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三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只能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裕阳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汇安裕阳
基金代码:168601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通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室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2.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场内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00份,超过1,000.00份的须以1,000.00份的整数倍申报。如有新规则,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本基金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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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场外认购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45 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200.00=101,200.0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00元,其中包括认购费用为1,2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4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45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三、场内认购的程序”及“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认购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1)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以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业务办理流程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销售机构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本人签字;
2)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本人签字;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
4) 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名称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保持一致;
5) (如需)填妥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个人)》,本人签字;
6) (如需)填妥的《电子交易申请函》,本人签字;
7) (如需)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人签字;
8)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注意事项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②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所需填写的业务表单:
1) 《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加盖公章、预留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3)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加盖预留印鉴);
4) 《机构及其控制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加盖公章);
5) (如需)《电子交易申请函》(加盖公章);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 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②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室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邮政编码:10081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上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