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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0日及2024年9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9]2773号文注册募集的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4月3日成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金融科技;基金代码:168701)于2020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17:00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16层1603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高原
联系电话:010-864729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83-5858、0769-228258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5日,即在2024年9月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uv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填写表决票,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8)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16层1603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高原
联系电话:010-864729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3、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83-5858、0769-228258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投票效力确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计入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纸质表决票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质表决票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16层16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83-5858(免长途费)、0769-22825858
联系人:高原
联系人电话:010-86472910
传真:010-86472950
电子邮件:service@uvasset.com
网址:https://www.uvasset.com
邮政编码:100010
2、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停牌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开市起至当日上午10:30止,10:30起复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4年10月14日)上午开市起至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上午10:30停牌,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83-5858、0769-22825858咨询。
4、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附件二:《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
附件一:
关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安排。
为实施持续运作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方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0日
附件二: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