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18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35
十、基金的转托管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9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1
十四、基金的融资 .................................................. 47
十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 47
十六、基金资产 .................................................... 49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三、违约责任 .................................................. 71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二十六、其他事项 .................................................. 74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75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监督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人民币元;
1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17.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1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
会议;
23.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
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即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6.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2.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基金合同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3.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41.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2.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
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43.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
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认(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4.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6.基金日收益:指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的日收益;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
金日收益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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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七日收益率:指各级基金份额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收益率;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七日收益率单独计算;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及有权机构发布的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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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5.存续期限:不定期
6.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7.基金份额面值与认购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用
8.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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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等级的认(申)购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
工作日之前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
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本基金达到了基金
合同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
2.发售方式:本基金采用网下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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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经受理后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规定。
5.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6.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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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
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备案的程序
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宣布停止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予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
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
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
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基金合同
申请;
3.投资者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
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
之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并在申请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
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
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各级基金份额的每次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的相关数量限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
基金合同
后招募说明书。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的相关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2)在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
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合同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
(8)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
限;
基金合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