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8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每3年一个周期,目前处于第二个保本期的正常运作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个保本期将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鉴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将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按照《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17年8月8日起生效,原《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全文刊登。上述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事项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7月31日。
2、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从7月25日至7月31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2)在到期期间(即从7月31日(含)至8月7日(含)),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含定投)和转换转入申请。
(3)本基金自2017年8月8日起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3、变更后基金基本情况
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即2017年8月8日)起,本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变更后,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仍为“180028”。
一、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保本期到期日
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7月31日。
2、本次保本期到期的到期期间从7月31日(含)至8月7日(含)。
3、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某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基金管理人将默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日期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8月8日。
4、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日(不含保本期到期日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到期选择的费用
(1)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赎回费率
对于非直销养老金客户而言,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1年1.8%
1年≤Y<2年1.0%
2年≤Y<3年0.5%
Y≥3年0
对于直销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直销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1年0.45%
1年≤Y<2年0.25%
2年≤Y<3年0.125%
Y≥3年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3年指1095天。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1)持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并在到期期间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二、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保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期之间的过渡期申购限定期限(即自2014年7月7日(含)起至2014年7月30日(含)止)内申购并持有至第二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期之间的过渡期申购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至第二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到期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默认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还是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但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第二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第二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章《保本期到期》第(二)条第1款第3项第二段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三、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如果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四、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事宜
1、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即2017年8月8日)起,本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自2017年8月8日起《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生效,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结构与水平
(1)管理费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3)申购费率: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100万元1.2%
100万元≤M<200万元1.0%
2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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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六、风险提示
1、“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您持有的保本基金份额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您根据本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及时做出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决定。
2、敬请您在选择继续持有或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仔细阅读本公告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相关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