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及《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
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收
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二、自2020年4月3日起,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并同时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对《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
com.cn)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
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
附件:《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1)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表决通过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在中国证监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表决通过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在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长城”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长城”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它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的某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但应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前的3个工作日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3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它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的某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但应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前的3个工作日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3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收取的赎回费。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收取的赎回费。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 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它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收益分配原则 ??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它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介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
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日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成立、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与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1、基金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4、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5、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7、基金费用的调整; 18、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9、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日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
金持有人的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成立、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与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1、基金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4、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5、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7、基金费用的调整; 18、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9、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