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6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成份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成份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元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金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金元 指金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
《金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基金金元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
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2014年8月8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持有人大会等条款的一系列事
项的通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本合同自金元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元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前端收费 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购费用
后端收费 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可以先不支付申购手续费用,而在
赎回时支付,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
零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公司一贯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法,精选成份股,寻找驱动力型的领先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获取超额收益。
五、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元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金元”)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
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关于大连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0]3号)清理规范后由原大证利民基金、工行可转、大信基金、建信基金合
并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确认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基金金元发起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3月28日正式接管
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数总额为20151.12万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2
年5月28日至2002年5月27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连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0]3号)和《关于同意大连市4只原有投资基金规范合并为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
上市的函》证监基金字[2000]45号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47号《上市通
知书》审核同意,本基金于200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元证券投资基
金于2000年9月8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
5年(至2007年5月27日)。
2007年4月2日,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基金金元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金元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
23日证监基金字[2007]126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
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原金元证券投资基金退市,原《金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南方成份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2014年8月8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成份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大证利民基金、工信可转、建信基金和大信受益等四只基金
本基金由原“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证券公司)利民证券投资基金”、“大连华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中
国建设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基金券”、“大
连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如下:
1、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证券投资基金
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证券公司)利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证利民基
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第213号)《关于同意
发行利民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大连证券公司是该
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大证利民基金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3000万基金份额,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
币,实收募集资金3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大连证券公司按照《基金章程》的规定认购
300万基金份额(上市后已转让),社会公众认购2700万基金份额。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
送 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33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保持至今。
大证利民基金为不定期的封闭式基金,可转让,不保息。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入总
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大
证利民基金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2、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工信可转)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
[1992]第210号)《关于同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
的。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工信可转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6000万基金份额,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币,实
收募集资金6000万人民币。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
66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保持至今。
工信可转为不定期的封闭式基金,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
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工
信可转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工信可转自1992年运作以来,至1997年度以前累积分配红利8477万元,累计分红
率130%,年加权平均分红率23.75%。
3、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基金券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基
金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
第211号)《关于同意发行共同投资基金券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建信基金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5000万基金份额,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币,实
收募集资金5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500万基金份额,社会公众认购4500万基金份
额。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5500万基金份额。该规
模一直保持至今。
建信基金为长期的封闭式基金,凡自愿长期参加的,可持旧券定期转换,5年为一个
转换期。1997年1月31日提出延期申请。
该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入总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
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该基金在
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4、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
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以下简称大信受益)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
分行1992年5月20日(大银金字[1992]第214号)《关于同意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的批复》文
件批准,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的。大连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也是该基金的管理
人。
大信受益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3000万基金份额,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币,实收
募集资金3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248.9万基金份额,社会公众认购2751.1万基金份
额。1993年6月基金采取10送1的方式进行分配,基金规模增至3300万基金份额。该规模一直
保持至今。
大信受益为不定期的封闭式基金,基金运作所得除扣除收入总额的1%为管理费外,其
余部分均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
1992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该基金在
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于大连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
案的批复》(证监基金(2000)3号)精神,以上四只基金(或受益券)进行了规范重组。2000
年3月3日召开持有人临时大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清理合并,更换管理人、托管人等有
关事项的决议,大证利民基金、工信可转、建信基金、大信受益合并为“金元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合并后的“金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更换为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存续期为十年(1992年5月28日-2002
年5月28日)。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金元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
息变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
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可进行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
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
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A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