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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平衡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担保人: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指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内的保本担保人 删除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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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6、保本期: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7、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下同)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金额即为当期保本金额
" 删除
"39、保本:对于第一保本期,保本是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的行为;对于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保本是指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 删除
"40、保本赔付差额:对于第一保本期,保本赔付差额是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对于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保本赔付差额是指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其中,转入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赔付差额即为当期保本赔付差额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转入份额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针对当期保本期签订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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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5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本基金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资产配置,在确保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重点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六、七、八) "
在第一保本期,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第一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删除
"(六)担保
本基金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
1、对于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5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删除
(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十一) "
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删除
基金份额的历史沿革 "4.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详见基金原合同" "4.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524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6月16日进行募集,并于2011年6月21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3日(2014年6月21日、22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期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于2017年7月11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含)起至2017年7月14日(含)止。自2017年7月15日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
基金的存续 "5. 基金备案
详见原基金合同" "5.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则不予开放。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六)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八)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六)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三)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7)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删除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 删除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三)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五)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六) "2、议事程序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议事程序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七)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四)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保本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担保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基金的投资 详见原基金合同 "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重点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积极把握,实现主动资产配置策略,并且在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情况、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参考经济周期“投资时钟”,确定组合中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
投资时钟体现的是实体经济运行与投资策略的基本联系。投资时钟经历衰退期、复苏期、过热期和滞涨期,并周而复始,相对应各时期,债券、股票、大宗商品和现金组合的表现依次超过大市。投资时钟可以给我们一个大致的资产配置周期标准。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则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如判断经济处于复苏期,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托于南方基金公司的研究平台,抓住经济增长的机遇,重点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公司管理情况:考察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治理和激励机制,这些机制是否能确保管理层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层是否能够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有效提高资本回报率,使资本回报率处于行业的领先水平等。
"
"公司财务状况: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察其财务稳健状况,以及抵御风险能力及分红派息能力。
公司创新能力:通过上市公司研发经费占总支出费用的比例、科研人员占总员工的比例等数据,考察上市公司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能力,并把握创新这一公司发展的源动力,挖掘公司发展为相关细分行业新龙头的内在潜力。
对于经济增长的机遇,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情况:国资整合的机遇:国务院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资本会有进有退。无论国有资本的进退,都可能给资本市场带来惊喜,或者是短期的现金收益或者是长期的业绩增长。
上市公司回购的机遇:上市公司回购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通过增持回购股份加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回购价往往高于市场价,对股价形成积极的支撑。
国内外收购兼并的机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可以迅速获取关键资源、做大做强。全球经济转型,增加了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机遇,并且视野从国内拓展到国外,将支持公司业绩的长期向好。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管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创新能力以及产业结构转型的机遇,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调整,争取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究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基金资产估值 (三)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四) 2、债券估值方法:详见原基金合同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进行估值,若无法取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则按成本价进行估值。
(4)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六)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三)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
保本期内,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删除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删除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删除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删除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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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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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保本期到期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基金合同 删除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一)本基金由南方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自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