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
重要提示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0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478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 年 5 月 31 日基金部函
[2010]72 号文件《关于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发售公告: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元:指人民币元;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0、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8、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4、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3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行为;
3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7、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4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5、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
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2009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分
析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1 年 04 月担任鹏
华信用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2 月至 2014 年 0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03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
华丰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8 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02 月至 2014 年 0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8 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05 月至 2011 年 06 月 彭云峰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