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目 录
一、释 义 2
二、前 言 5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和义务 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0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 23
八、基金的成立 25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6
十、基金的托管 33
十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34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35
十三、基金的投资 36
十四、基金资产 3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4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4
二十一、违约责任 5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60
二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 61
二十六、其他事项 63
一、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的自然
人或其代理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重大事件: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
《流动性风险管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产: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二、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l、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基金合同。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起,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募集设立。
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对所有当事人均具备约束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
同签订并正式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后,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
权利:
(1)申请发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负有如下
义务:
(l)遵守《基金合同》;
(2)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并保证其陈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
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在基金不能成立时承担基金全部募集费用,并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
内把已募集到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基金投资者;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
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5)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
金投资而获得的相应权利;
(6)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
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l)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已及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13)按照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投资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
错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22)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24)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1、基金托管人概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
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l)依法持有并保管本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
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
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帐户,
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划拨至专用帐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获取本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
止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
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
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再次表决日期的提前通知期
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公告第一项“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至少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
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
他基金合并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