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年6月)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历史沿革........................................ 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
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1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3、《业务规则》:《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3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3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0、元:指人民币元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4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4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
变化趋势,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
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鹰元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37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24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30 日生效。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9月14日第三保本周期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
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即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9日。自2017年9月20日起金鹰元丰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