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 13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8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19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和认购 ............................................ 20
八、基金的成立 ...................................................... 21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8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 29
十二、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9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 2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五、基金的融资 .................................................... 34
十六、基金资产 ...................................................... 35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3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38
十九、基金收益 ...................................................... 4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 46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47
二十七、其它事项 .................................................... 47
2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
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
有关规定。自 2004年 6月 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
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
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有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
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
定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
3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
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
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
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 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并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
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
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招商安泰系列基金: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共
同组成,分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股票基
金
5
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
金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转出基
金)的基金单位转换为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或本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
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销售与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
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当前累计收益: 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份额的收益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
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6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7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申请设立基金;
B.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C.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D.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E.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B.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E.销售基金单位,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G.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I.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L.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C.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
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G.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9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K.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或结转基金收益;
M.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N.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O.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P.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R.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T.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10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B.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D.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C.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D.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G.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应当代表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设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I.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收益率;
K.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
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11
N.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O.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Q.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R.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T.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W.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
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
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A.取得基金收益;
B.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C.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
项或基金单位;
G.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在本基金和招商安泰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
偿的权利;
12
I.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
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
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13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
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
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14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
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
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
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
15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