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
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 )对旗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招商现
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的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
新的《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
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
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
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
它有关规定……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
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
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
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九、基金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无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4、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4、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
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 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无
发生上述第(1)-(4)项、第(6)、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1)-(4)项、第(6)、
(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无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基金资产收益率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
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
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
(五)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10%;
除上述第(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10%;
(3)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
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
得超过9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
得超过6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除上述第(1)、(9)、(10)、(12)项
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定期报告
……
无
(四)定期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且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16、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
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
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16、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
的情形;
1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