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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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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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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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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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对应的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
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4、周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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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
5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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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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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
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即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
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
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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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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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
分归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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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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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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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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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6、在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并得到销售机构的业务成功确认。
7、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不作为预约赎
回处理。如果以后颁布了新的业务规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采用新的业务规
则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的方式。
8、在持有多期本基金且到期日不同的情况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运作
到期日提交赎回申请,即当期可赎回到期份额为零,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全部
确认失败处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到期日发起赎回申请,将按以下各情
况业务规则处理:
(1)赎回申请份额小于等于到期份额,则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成功处
理,如赎回申请恰好等于到期份额,则全部确认成功的同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该笔到期份额产生的累计收益。
(2)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但小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部分确认成功
处理,即该笔赎回申请成功处理,确认份额为实际可赎回的到期份额,确认金
额包括该笔可赎回到期份额产生的收益,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则不作确认。
(3)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且大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
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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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