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6
五、 基金备案 ......................................................................................................................... 7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3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4
十、 基金的托管 ................................................................................................................... 26
十一、 基金的销售 ............................................................................................................... 26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 26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27
十四、 基金的融资 ............................................................................................................... 30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30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 31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 34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 ....................................................................................................... 35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6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3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二十二、 业务规则 ............................................................................................................... 41
二十三、 违约责任 ............................................................................................................... 41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 42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 42
二十六、 其他事项 ............................................................................................................... 43
一、 前言
(一)订立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
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
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
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依照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宣告的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
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
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对基金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使基金收益持续稳定超越比较基准,并追求单位风险
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最大化。
(五)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 亿元,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基金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
有。
(六)基金份额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以及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
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
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交易账号内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 工
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额,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总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
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