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6
十一、基金的托管......................................................................................................................... 28
十二、基金的销售......................................................................................................................... 2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28
十四、基金的投资......................................................................................................................... 29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3
十六、基金的财产......................................................................................................................... 3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3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3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二十三、违约责任......................................................................................................................... 44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4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45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签署 ............................................................................................................. 45
一、前言
(一)订立《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兴业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和转变完成后的先进企业的成长,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超额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
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
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登记机构的纪录为准。
(六)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3%,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
合同无法成立,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六)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
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