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6
七、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9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2
十、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18
十二、基金费用和税收 ............................................................................................................. 19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0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1
十六、禁止行为 ........................................................................................................................ 23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3
十八、违约责任 ........................................................................................................................ 25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26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一、其他事项..................................................................................................................... 2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
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
总值的60%-95%,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5%-4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
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
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不从事证券借贷业务。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
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
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委托境外托管人开
立境外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通过
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
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境外投资
顾问发送的指令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的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指令的执行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
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
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
前对其境外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
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
成的除外。
2. 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
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
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境外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的义务。但如果基
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
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出具延迟执行指令的合理证
据或理由,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
外投资顾问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
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
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 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
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
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
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五)书面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和/或境外投资顾问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
本,在指令无法以SWIFT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金托管
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不得延误
对指令的执行。基金管理人和/或境外投资顾问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
等书面指令。
(六)授权变更
任何一方(“变更方”)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新的被授
权人名单、预留签字样本。另一方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
真]至变更方并电话向变更方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变更方收到另一方以[传真]
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七、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资金(或证券)
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
境外托管人。
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投资顾问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
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
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
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其风险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
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
措施以追究责任,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同意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为此发生的
合理费用。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和/或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
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境外投资顾问。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
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管理不慎,导致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
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或境外投资顾问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基金管理人和/或境外投资顾问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投资实际交易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投资交易日向基金管理人和/
或境外投资顾问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每月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
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
八、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基金份额赎回的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
16: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认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规定。
(二)申购资金
1.T+2日9: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
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
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款后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三)赎回资金
1.T+2日9: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7日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
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7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