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08年3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33号)和《关于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8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
同于2008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 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净值表现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合同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1
十、基金的费用 ................................................................. 40
十一、基金税收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8
十八、基金托管人 ............................................................... 61
十九、境外托管人 ............................................................... 6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6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海外
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5、基金合同: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8年5月7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证
券交易所、美国NASDAQ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
作日
40、T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D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该业务的开放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
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
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
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
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通制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
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
的风险。
②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
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
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③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
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
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
损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
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
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
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的风险
基金将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可能会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
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①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
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
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 T +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
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 +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 +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 +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 +3 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
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d.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
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
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
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
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3、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更
迭、政策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5、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
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
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这就使得投资人的资金调度较为不便。基金的赎回净值是以赎
回申请日为准,但真正赎回时的转换汇率却是以汇入投资人帐户当日为准。由于期间差异为
7-14天,因此对赎回的投资人而言,不到最后资金汇入其帐户,很难确知具体的金额,增加
了投资人理财规划的不便。
6、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会
或可能会以其他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走势
所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7、操作风险:指在本基金在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
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
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
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工作人员差错等给基金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
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
等。
8、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
险, 通常是指基金会计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9、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10、法律风险:指由于本基金交易合约的条款在法律上有缺陷或缺失法律的支持等原因可
能导致的风险。
11、金融模型风险: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
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
误;(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12、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
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1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
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1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
水平。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15、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在投资管理中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
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
涨幅度。
1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18、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集中于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
司,该类公司均与中国经济密切相关,本基金表现将受中国经济和政策影响,本基金未通过投
资不同国家分散风险。
1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追求资本长
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其中股
票投资范围包括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公司指收
入的50%以上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为具有标准普尔评级为“A”以
上或同等评级的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包括香港、新加坡、美国)发
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主要投资香港债券市场。
3、投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