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
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电话:021-38992888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
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
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
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二)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
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具有较
高股息收益率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及第(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
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结算方式,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
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
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
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