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7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批准日期为2004年
3月19日。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七)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
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九)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6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81
八、基金的投资 ................................................................................................................................................... 83
九、基金的融资 ................................................................................................................................................... 89
十、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2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 9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十七、风险揭示 ..................................................................................................................................................11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同一销售机构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
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
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保险学硕士。曾任中国科技财务公司信贷部农业科技信贷处副处长
兼印制科技信贷处副处长、投资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
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组成
员、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兼党
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
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
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
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
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
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
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
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
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
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
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
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9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
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
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
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
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户中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
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
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
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刘彦春先生,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汉唐证券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
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5年4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兼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曾于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担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
担任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担任景顺长城
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集
英成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孙延群 先生 2004年6月25日—2005年6月14日
岑伟昌 先生 2005年6月15日—2005年12月15日
李学文 先生 2005年12月16日—2007年9月14日
王鹏辉 先生 2007年9月15日—2015年1月22日
杨鹏 先生 2010年8月21日— 2018年2月9日
刘彦春 先生 2018年2月10日— 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崔俊杰先生,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