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7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7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17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7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 1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2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 23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23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23
十八、基金的投资.............................................................................................................. 24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26
二十、基金的融资.............................................................................................................. 27
二十一、基金财产.............................................................................................................. 27
二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28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33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34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5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35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39
二十八、违约责任.............................................................................................................. 41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 41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4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42
三十二、其他事项.............................................................................................................. 42
三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42
一、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
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
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
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 11 月 14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废止;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废
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
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
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
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
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
份额;
8、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
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
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
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基金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更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更换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销售场所、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2、销售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3、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看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具体规定请参看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三)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
到或超过 100 人,则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作它用。
(二)基金发行失败
1、若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发行失败。
2、如本基金发行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
场所请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
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 T+5
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
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
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但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 T+2
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
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
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损害;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除第(5)项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
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
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协议离婚、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
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协议离
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协议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
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
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
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
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
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
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
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
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
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财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
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在股票(包含存托凭证,下同)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
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95%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
例是30%。
(四)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拉动
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
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正,进而结
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在
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
入的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
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
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
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允许,本基金将不
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800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的程
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
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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