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4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 ................................................................................... 7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7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4
十、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5
十一、 基金的设立募集............................................................................................ 15
十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6
十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 ........................................................................................ 16
十四、 基金的转换................................................................................................... 22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5
十六、 基金财产的托管............................................................................................ 25
十七、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25
十八、 基金的注册登记............................................................................................ 26
十九、 基金的投资................................................................................................... 26
二十、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 31
二十一、 基金的融资 ............................................................................................... 32
二十二、 基金财产................................................................................................... 32
二十三、 基金财产估值............................................................................................ 33
二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二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二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二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6
二十九、 违约责任................................................................................................... 47
三十、 争议的解决 ............................................................................................... 48
三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 48
三十二、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48
三十三、 其他事项................................................................................................... 48
三十四、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49
一、 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本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
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本基金合同中针对其中
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
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三)本系列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五)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六)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
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
大会修改。
(七)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
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分别
为: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要: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 1997年 11月 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 11月 14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年 10月 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 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基金合同生效日:
同生效的日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设立募集期:
段,最长不超过 3个月;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认购:
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申购:
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赎回:
管理人购回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转换:
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
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
金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巨额赎回:
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
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销售代理人: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销售机构: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销售服务费用: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营运费用;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个人投资者:
人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机构投资者: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
他组织;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基金账户: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分设基金份额等级:
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
费,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存续期: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T日: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T+n日:
指人民币元; 元: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摊余成本法: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基金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货币市场基金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年收益率;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基金资产总值:
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基金财产估值: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中国债券总指数:
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媒介: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影子定价: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货币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流动性风险管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规定》: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指当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摆动定价机制: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办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年 6月 12日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
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本系列基金下增设其他基金;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
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
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份额;
7、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