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
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相关表述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并对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情况等进行了调整。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
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2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81
十、基金的投资............................................................................................................... 82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90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9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9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96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 ...................................................................................................... 9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10
二十、侧袋机制..............................................................................................................115
二十一、风险揭示 .........................................................................................................11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2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60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含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疫情、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1989年至1994年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工作;1994年至
2000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
合计划部经理;200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先后担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2006年至
2016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至2020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现任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
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
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经
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
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
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
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
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
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
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
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
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
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
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长
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汉唐证券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
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
(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
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户中心、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年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
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
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何江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用管理部行业政策一
处专员。2016年4月加入本公司,担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自2019年2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