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 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27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2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3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3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0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4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0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0
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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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收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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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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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6.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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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高股息、分红稳
定的上市公司,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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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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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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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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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的,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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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通常,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但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公告。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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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