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4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2005年9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5】159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23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其他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25
七、基金的投资 .................................................... 35
八、基金的业绩 .................................................... 48
九、基金财产 ...................................................... 50
十、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57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五、风险揭示 .................................................... 6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9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
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
具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注册地址:上海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电话:+86 21 2326 1188
联系人:何一鸣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
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学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义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金融市场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
总部,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合肥市
建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零售客户事业部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常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
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促进资本,现
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中国
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任
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
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
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季新星先生,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博程先生,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大刚先生,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 琳女士,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鹏先生,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
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权
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
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
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
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
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
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
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
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
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
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
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
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