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申
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收益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
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级别。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级别。本基金设A 级和B 级
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均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级情
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级别,不同基金份额级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
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级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人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
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的计
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基金份额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2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参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份额的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 日
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
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
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5
家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
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集中清算专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规定数额
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
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3)、(4)、(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9)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8
上述第(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