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 要 提 示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
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09)310 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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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1
目 录
一、绪 言............................................................................................................2
二、释 义............................................................................................................3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52
七、基金的投资......................................................................................................... 63
八、基金财产............................................................................................................. 81
九、基金资产估值..................................................................................................... 83
十、基金收益分配..................................................................................................... 8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4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十四 、风险揭示..................................................................................................... 101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8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5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141
二十一、备查文件................................................................................................... 144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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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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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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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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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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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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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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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五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赵鹏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学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先后任
职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9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兴业银
行厦门分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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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晃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历任投资商品开发部副部长、部长、执行官,管理受
托财产部门常务执行官、副部门长,现任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部副事业长。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任职,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科长、次
长、副部长等。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来肖贤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
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
部副总监、公司督察长、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COIN)创始人
兼 CEO。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
入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
起退休。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长崎县立
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2001
年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2、监事会成员
徐志斌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高盛集团环球控制部高级分析师、项
目经理、团队经理,高盛集团运营风险管理部欧洲区负责人、总监、执行董事,高盛集
团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业务总监、高级业
务总监、负责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投资交易事业部总
经理,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申银万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糠信英树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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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人事部、资产运用部、权益运用部、投资
企划部,现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兼资产管理事业室长。
牛锐女士,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综合办公室主任。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
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少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总部高
级风险分析师、总监,基金投资管理总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投资管理总部总监、基金
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财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季新星先生,硕士研究生。2009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2009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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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女士,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爽女士,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单黎鸣先生,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立先生,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研究部负责人、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指数与创新投资部负
责人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权益研究部
负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
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本基金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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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确定本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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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3)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本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