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以下简称“本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为:65%×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因标普公司即将停止编制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为更好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自2020年8月12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65%×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5%”。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二、业绩比较基准”原内容:“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整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资产配置比例加权的复合指数:65%×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上述变更事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